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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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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
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
1.物件不同:前者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後者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 2.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為委託進入訴訟,還可以通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託進入訴訟的 3.辯護與代理人的地位有較大差別,前者具有獨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檢察院及其他個人團體的干涉,後者必須在委託人依法授權的範圍內活動,因為代理人的行為不僅同被代理人在行為上有共同的效力,產生的法律效果由委託人全部承擔 辯護與代理的比較 (一)相同之處。辯護人和代理人都是為了維護各自委託人利益而參加到訴訟中,都與案件處理後果沒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二者在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一些程式上有許多相通的地方。 1、產生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蔘加刑事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蔘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於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 3、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證明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而代理職責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4、適用範圍不同。兩類物件的訴訟利害關係正好相反,刑事辯護適用於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當事人。 5、權利內容不同。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規定的會見權和通訊權、調查取證權等廣泛權利,有的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過被代理人的許可權範圍。 6、許可權範圍不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權問題,其授權也僅僅是在於使辯護人蔘加訴訟而代理人是否參加訴訟,在何許可權範圍內從事活動都須授權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