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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除違法的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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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除違法的證據保全
違法建築強制拆除程式

1、案件受理登記


2、現場勘察記錄


3、簽發《停工(核查)通知書》(應註明:A、上述行為書面說明;B、本人身份證明材料;C、房屋相關材料)。


4、填寫《 案件立案審批表》(籤承辦人意見及依據,然後交領導審批同意後做調查筆錄)。


5、做《調查詢問筆錄》(相關說明:A、這個日期那一天不確定,要看當事人配合情況決定。B、做現堪和筆錄時,首先亮明身份,由兩人以上執法,宣佈執法依據;C、內容要具備以下幾個要素:房屋所有者是誰,違建的出資建設者是誰,房屋開工日期,房屋所處位置,工程進度,房屋面積、結構(分磚混、磚木、鋼架、簡易棚亭披屋),工程造價,完工時間,所作用途,問清是否辦理建房手續,告知其違法行為,違反什麼法律條款,當事人確認筆錄內容,請當事人簽名,並緊頂內容下格簽名)。


6、給規劃部門發商請函,認定是違法建築。


7、填寫《案件處理審批表》 (承辦人意見及依據,報領導審批)。


8、簽發《限期拆除告知書》,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違法建築,限期日期根據房屋面積,結合裁量權決定,並告知其陳述、申辯權。


9、 送達回證


10、限期拆除到期後去核查,填寫《核查情況登記表》。


11、填寫《拆除違章建築工作單》,將《拆除違章建築工作單》報區政府備案。


12、簽發《強制拆除決定書》(告知其三個月內的行政複議、訴訟期)。


13、簽發《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限其在7天內自覺履行行政決定。


14、送達回證(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可以一次性同時送達)。


15、7天后去核查,填寫《核查情況登記表》。


16、簽發《 強制執行決定書》,告知其三個月內的行政複議、訴訟期。


17、送達《強制執行決定書》。


18、張貼《強制拆除公告》(限其七日內自行拆除,離發《強制執行決定書》1個月)。


19、擬定強拆方案,組織強制拆除 製作強拆現場筆錄,此時離發《強制執行決定書》三個月後,達到行政複議、訴訟期時間要求。


綜上所述,對於農村違章建築強制拆除的程式通過立案調查來進行,先根據接到的舉報投訴等去核實,在確定存在違章建築的時候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在調查程式當中調查人員應當在兩人及以上的人數,並且要出示執法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