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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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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如何認定
怎麼對繼子女撫養關係認定

我國 《婚姻法》第26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關係,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兩種:一是由於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行結婚;二是由於生父母離婚,生父或者生母再行結婚形成的。子女對生父母的再婚配偶稱為繼父母,夫或妻對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稱繼子女。在具體的表現形式上主要有三種:


1、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已成年並獨立生活,此類繼父母繼子女關係是純粹的直系姻親關係,雙方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2、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雖未成年,但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撫養教育,此類關係亦屬於純粹的直系姻親關係。


3、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接受繼父或者繼母的撫養教育,雙方形成撫育關係,具有法律上的擬製直系血親關係,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