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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監護人變更麻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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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監護人變更麻煩嗎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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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監護人

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喪失監護人,還有對子女有犯罪行為明顯不利情形,擅自變更孩子監護權等等。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變更孩子監護人有3種情況:
一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
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
三是由於失去監護人。關於離婚後變更孩子監護人,對子女有犯罪行為等明顯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監護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