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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物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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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條例》是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的,為的是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而制定的法律條例。 由國務院於2007年8月26日釋出,自200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共7章70條。

《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已經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根據決定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刪去《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8號)於2018年3月19日通過,並於2018年4月4日公佈實施。《決定》 附件1第九條對《物業管理條例》的修改內容主要為取消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的相關規定,並增加了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的有關內容。   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和第六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