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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塗改、偽造、隱匿、銷燬病歷資料的需要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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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塗改、偽造、隱匿、銷燬病歷資料的需要如何處罰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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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塗改病歷違反什麼法律

第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的規定:嚴禁任何人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搶奪、竊取病歷。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前者規定:塗改、偽造、隱匿、銷燬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應“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因此塗改病歷是一種違反衛生行政法規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醫方可能受到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305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35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37條也規定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上述法律條款,如果醫護人員存在以上塗改等行為,那麼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很可能被認定為“故意作虛假證明”或“隱匿罪證”等;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既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因醫療事故行為發生爭議,醫院方應當就其塗改病歷的行為進行解釋說明,如果沒有合理解釋或者法定事由,對方對該解釋說明不予認可,很可能要承擔敗訴風險;綜上所述,塗改、偽造病歷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刑法》、《證據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其情節輕重及危害後果,可能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等很可能被吊銷等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