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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監護人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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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監護人程式是怎樣的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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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監護人程式是怎樣的

一般情況下,監護人失去監護資格,而被監護人尚未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可以通過指定監護的方式來繼續監護被監護人。亦或者指定監護只是在法定監護人有爭議時才產生。依據民法總則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第三十一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指定監護人。法院會確定時間開庭,審理後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