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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提出行政複議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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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提出行政複議的期限
提出行政複議的時效是多久

《槍支管理法》第三條

國家嚴格管制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製造(包括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國家嚴厲懲處違反槍支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槍支管理的行為有檢舉的義務國家,對檢舉人給予保護,對檢舉違反槍支管理犯罪活動有功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製造民用槍支的;

(二)在禁止攜帶槍支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

(三)不上繳報廢槍支的;

(四)槍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不及時報告的;

(五)製造、銷售模擬槍的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行為的,沒收其槍支,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五)項所列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範圍沒收其模擬槍,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