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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W)

一、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七條規定,[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的主觀要件是什麼?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除此不能構成本罪。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由故意構成,並有明確的徇私動機。如果不是出於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動機,而行為人是由於思想知識水平低,專業知識不足,業務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國有資產折股和出售時發生錯誤則不能構成本罪。行為人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的行為只有在造成國家利益的重大損失結果時,才能構成本罪,否則只能使其承擔行政責任。

綜上所述,國有企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造成嚴重後果的,會構成犯罪,這些條件包括造成直接損失三十萬以上、導致國企破產倒閉或者停業六個月以上等。對犯罪分子的處罰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