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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公訴案件一審庭審程式
(一)審判長宣佈開庭
(1)審判長宣佈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下列情況:
①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或者單位的名稱、住所地、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②是否受到過法律處分及處分的種類、時間。
③是否被採取強制措施及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
④收到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的日期;附帶民事訴訟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收到民事訴狀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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