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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裡辦理結婚登記 | 結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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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裡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程式

辦理了結婚登記,兩人就成為法律上的夫妻,受到婚姻法的保護。當然辦理結婚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不符合條件是不能辦理結婚登記的。那麼在哪裡辦理結婚登記呢?辦理結婚登記需要哪些材料?下面是本站網的小編為您詳細介紹與結婚有關的資訊,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在哪裡辦理結婚登記

在雙方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

二、結婚程式

1、初審

(1)審查證件、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詢問相關情況。

2、受理

(1)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登記機關提供);

3、審查

(1)對《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等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紋。

4、登記

(1)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2)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當場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三、結婚所需材料

1、戶口簿;

2、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

3、由本人到登記現場簽字的《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

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填寫規範

4、3張大 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成都結婚證照片尺寸/要求

5、無法提交戶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門或集體戶籍管理單位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屬於集體戶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戶籍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影印件。當事人未落戶的,可憑戶口遷移證明等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戶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

四、結婚辦理條件

《婚姻法》

第五條 結婚必須配偶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姻登記條例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法律補充

《婚姻法》第8條規定了補辦結婚登記制度,《婚姻法解釋(一)第四條則明確規定了補辦結婚登記後,登記的效力應追溯到雙方具備結婚實質要件的同居期間。因此對結婚的實質要見的理解是確定結婚效力的關鍵。此條主要目的在於解決婚前南同居行為是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實踐問題。

《婚姻法》第5、6、7條規定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包括

(一)積極要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二)消極要件:

(1)已有配偶的;

(2)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的旁系血親;

(3)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與結婚有關的資訊,以上可見結婚證一般就是到當地民政局辦理,如果結婚物件是外籍,或者是軍人,則結婚手續的辦理有點複雜,需要提供的材料更多,如果您還需要了解更多與之相關的資訊,可以到本站網找線上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