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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被脅迫寫了借條怎麼辦?

個人債務 閱讀(1.24W)

一、公民被脅迫寫了借條怎麼辦?

公民被脅迫寫了借條怎麼辦?

1、被脅迫寫下借條後,要及時向警方報案留底,報案記錄可以作為證據。

2、與對方溝通,找第三人在旁邊作證,證明自己是被脅迫的;

3、與對方接觸時隨身攜帶輕便錄音錄影裝置,受到脅迫時可及時拍錄取證。

二、法院認定被脅迫寫下借條有哪些因素

我國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時候,借條只是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之一,只是因為其作為直接證據,證明力較強而已。因此,是否有借條,並不是認定借貸關係存在的唯一證據。如果只有借條,沒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便很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法官主要從三個方面來論證:

1、對雙方陳述和對證人證言的審查。

2、對借條形式的審查。

3、公安機關的報警記錄。

三、哪些借條法院不支援

1、過期借條。從法律上講,沒有借條過期的說法,只有過了訴訟時效的說法。正常的債權債務關係有3年的訴訟時效,過了訴訟時效,法院將不予支援。但在3年內,只要債權人主張過債權,訴訟時效就將重新計算。如果當事人能證明自己曾多次向對方討要借款,訴訟時效未過,可以到法院起訴。

2、賭桌借條。因賭博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實際上是以合法的借條形式來掩蓋違法的實質,這種借貸關係不應受法律支援和保護。

3、傳銷入會費。介紹別人加入傳銷組織,為收取入會費讓別人打下的借條,名義上是借款,實際上雙方之間不存在合法、正常的民間借貸關係,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不受法律保護。

4、撕毀的借條。被撕毀的借條作為證據存在重大瑕疵,其效力不能等同書證原件,可採信度較低,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5、借條影印件。只持有借條影印件,不能與借條原件進行核對的確認借款真實性,且被告對借條不予認可的,法院不予支援。

需要明確的是,借條在進行相關訴訟案件的處理時,只能作為一種證據之一,但在將借條作為證據時,必須要對借條的合法性進行明確的認定,如果借條是一方受到脅迫的情況下書寫的,那麼就不具備合法性,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