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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調解書二審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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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調解書二審程式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二審程式

二審程式如下:
1、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或者變更原裁判引起的訴訟程式,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二審法院在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後,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
3、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4、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上訴人上訴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