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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勞駕駛是如何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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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勞駕駛是如何認定的
疲勞駕駛是如何認定的
相信大家都聽說過不少的因為疲勞駕駛而引起交通事故的悲劇,下面我們來看看疲勞駕駛是如何認定的,希望大家以此為戒。
一、疲勞駕駛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行業標準《道路交通事故資訊程式碼》第三部分事故原因分類與程式碼說明中,“疲勞駕車,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26條第九款的規定。這裡的疲勞是指駕駛員每天駕車超過八小時,或者從事其他勞動體力消耗過大或睡眠不足,以致行車中睏倦瞌睡、四肢無力,不能及時發現和準確處理路面交通情況的。”按照這一概念,“疲勞駕駛”必須具備三個要素:
1、必須是駕駛機動車的人員;
2、必須在道路上行駛時;
3、每天駕車超過8小時,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體力消耗過大或者睡眠不足,行車中睏倦瞌睡、四肢無力,不能及時發現和準確處理路面交通情況時仍繼續駕駛車輛的行為。同時具備以上三個要素,就構成“疲勞駕駛”。
二、疲勞駕駛的技術認定。
1、從行為被發現前24小時內,計算駕駛人駕駛車輛的累積時間,若超過8小時,並有疲勞駕駛外在表象的,則符合疲勞駕駛條件;
2、通過調查,確認駕駛人有由於其他原因體力消耗過大或者睡眠不足,行車中睏倦瞌睡、四肢無力,不能及時發現和準確處理路面交通情況時仍繼續駕駛車輛的行為,雖然累積時間沒超過8小時,仍可認定為疲勞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