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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的過程中連續肇事逃逸怎麼罰?

交通肇事 閱讀(2.68W)

一、逃逸的過程中連續肇事逃逸怎麼罰?

逃逸的過程中連續肇事逃逸怎麼罰?

(1)行為人交通肇事後,在逃逸過程中又第二次違章肇事致人死亡的,構成另一獨立的交通肇事罪,但不應與前一交通肇事罪並罰,而應依照《刑法》第133條中第二個量刑檔次量刑處罰。

(2)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駕車逃逸,在逃跑中以駕車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人由於因交通肇事後心理上緊張恐懼而失控,為逃避罪責而不顧一切,駕車飛馳撞車撞人,造成多人傷亡,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上已由過失轉化為故意,放任大多數人亡傷結果的發生。這種情況下,其侵犯的客體不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權利,而是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對其後一行為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應按《刑法》第115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即對行為人前後兩行為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並罰。

二、肇事逃逸後自首怎麼處罰的?

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的,人民法院考慮到自首情節,對其減輕處罰:根據《刑法》第67條第1款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1、公民應當遵守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

安全駕駛,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要冷靜處理,積極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及時報警,等待交警部門處理。

2、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保險公司一般會將交通肇事逃逸作為商業險免賠的事由。所以交通肇事逃逸不僅要加重刑罰,還將導致商業險難以索賠,甚至無法得到賠償,因此,交通肇事後切忌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和具體情節進行處理。對於交通肇事逃逸後又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違法行為的,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銷駕駛證的處罰,但其處罰仍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肇事逃逸本就是違反了我國的交通法,對於違法者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如果在逃逸的過程中又造成二次肇事的話,那麼在進行處罰的時候一般就會從重,如果致人死亡的話,那麼就會按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來進行處罰,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會結合最終的情況來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