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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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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探視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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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問題

《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6條規定:“未成年人子女、直接撫養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