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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刑事拘留 |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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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刑事拘留 法律依據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延長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據應該怎樣啊?

對該條規定在理解上存在偏差。

  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不管是否符合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條件,都將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長至三十日;(二)是對三種法定刑拘延長適用條件錯誤理解。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一十條,流竄作案的含義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也就是說流竄作案是指在兩個市、縣以上均有犯罪行為。然而,公安機關認為,只要是在其管轄範圍內發生的外來人員作案,不管本人是否還在管轄範圍外另有犯罪行為,均按流竄作案處理。多次作案的含義是指三次以上作案。但有時公安機關竟將兩次作案的也按照多次作案情形處理,這顯然不符合“多次作案”的法律解釋。結夥作案的含義是指兩人以上共同作案。對於這種非常明確的界定標準,公安機關有時也超出其範圍來使用,將單獨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按照結夥作案情形延長其刑拘期限;(三)是對延長期限產生錯誤理解。從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對屬於三種作案理由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決定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三十日,而不是必須延長至三十日。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對犯罪嫌疑人決定延長拘留期限時,在4至30日內任意選擇。但在司法實踐中,筆者發現,公安機關對只要涉嫌三種情形作案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不管案件其他情況,都無一例外的將其刑事拘留期限全部延長至三十日。這樣,儘管符合法律規定,但無疑卻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造成辦案質量不高、執法不公,同時也增加了司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