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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的概念和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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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的概念和適用條件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麻煩請簡述一下,緩刑的概念和適用條件。

(1)緩刑是指,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只執行原判刑罰,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且宣告緩刑不會對所居住社群產生重大的不良影響的,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其刑罰的執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
(2)適用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①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②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③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犯罪主體具有上述條件,而且是不滿18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或者已滿75週歲的人,就應當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