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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在實際操作中越早鑑定對被鑑定人越有利,工傷後時間越長勞動能力恢復越好,傷殘鑑定等級會越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章勞動能力鑑定: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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