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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義務轉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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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義務轉移的效力
合同義務轉移包括



1、債務承擔,乃不變更債之同一性,而以移轉債務為標的之合意,此合意一經生效,即由第三人承受該債務或加入債之關係而成為債務人。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承擔性質上為一種準物權契約,具有處分行為之效果。債務承擔的原因關係不一而足,有存於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存於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但債務承擔屬於不要因契約,原因關係之有效無效與已成立之債務承擔契約無關,即使原因關係為無效或經撤銷而不存在,債務承擔也不因而隨同歸於無效。


2、第三人履行(清償、負擔),乃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由第三人負擔對債權人之給付。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兩者間的區別在於:


A、債務承擔,第三人成為合同關係的主體;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只是債務履行輔助人,並非合同關係的主體。


B、債務承擔,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債務,若第三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人履行,債權人不能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債務和承擔違約責任,只能請求債務人履行和承擔


綜上所述,合同簽署方向第三方轉讓的內容包括權利和義務。第三方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享有合同權利,簽署方脫離原合同關係或者同第三方成為共同債權人。義務上籤署方脫離合同義務也可以與第三方成為共同義務承擔人。民法總則第91條釋義內容有哪些?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