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監護權的內容民法總則

法律 閱讀(1.6W)
監護權的內容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撫養權監護權變更可以嗎?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變更孩子監護權的相關法律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民法總則撫養權監護權變更:“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就是說,對於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們的法定監護人。父母雙方對子女的監護權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關係的依法終止、或監護權被依法剝奪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剝奪和限制。所以,無論離婚與否,父母雙方都對孩子有監護權和承擔監護人義務。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夫妻離婚後,孩子監護權的變更有三種情況:一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三是由於失去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