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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約定交付期限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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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約定交付期限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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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期限應該怎麼約定


1、合同一般約定,以建設方、設計方、勘察方、施工方、監理方等五方驗收合格為交付條件,但這種驗收不是逐套驗收,而是抽查驗收,不能保證每套房屋實際上均符合交付條件,因此,應當在合同中加上“開發商應當出示本合同項下的單套商品房驗收合格的證明”的條款。

2、合同第八條第二款為可以延期交房的條件,律師應當提示買受人,如合同條款中有“因政府原因導致的停工及因開發商設計變更或開發商所不能控制的原因導致的逾期交房可以免責”的條款,則應要求取消這一點。另外,合同應明確約定,逾期竣工以後再出現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的,不應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