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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5年以下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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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5年以下減輕處罰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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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5日以下拘留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第293條之規定,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對上述這種量刑釋出了量刑指導意見,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在3個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從上述規定,我們不難看到,犯罪情節的輕重對尋釁滋事罪的量刑影響很大。這也直接體現在,我國2011年修訂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修正案直接在規定該罪的法條中增設了第二款,規定“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因此,尋釁滋事罪的最高刑要由原來的最高5年提高到10年,條件是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達到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