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假釋執行機構

法律 閱讀(2.27W)
假釋執行機構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如何執行假釋


假釋的考驗期與犯罪分子沒有執行完畢的剩下的刑期相同。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由該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進行監督執行。在假釋考驗期內,如果犯罪分子再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將犯罪分子收監執行,將原來沒有執行的刑罰與對新罪所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規定,重新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如果犯罪分子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但還沒有構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向原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假釋的建議,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的,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送到原來執行的監獄收監。如果沒有發生上述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由公安機關向犯罪分子和當地群眾、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公開宣告假釋期滿。

經過上文的講解,相信大家此時已經知道什麼叫假釋了吧。實踐中,罪犯若想獲得假釋被提前釋放的話,需要先滿足《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假釋條件才行,否則自然是不可以被假釋的。而在執行假釋的時候,一般剩餘的刑期就是假釋的考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