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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口頭承諾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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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口頭承諾延期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口頭房屋買賣是否有效

首先,我們來看口頭購房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房屋屬於不動產,一般來講,該類財產的價值大,而且屬於難以尋求其他物代替的特定物,在發生糾紛時,如果缺少證據,將很難說清楚。因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明確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這是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對不動產轉讓合同予以干預,要求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取的法定形式。同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指出,房屋交易行為的完成,是以買賣雙方持書面購房合同到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拿到過戶後的房產證為依據。如果違反《管理規定》轉讓房地產的,轉讓無效。因此口頭購房協議不具法律效力。其次,來看定金協議,依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的規定,定金是一種擔保形式,反映在買賣合同中,買方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賣方不履行合同則應雙倍返還定金。《擔保法》對定金的成立規定了兩點:一是定金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二是定金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這屬強制性的規定,當事人必須遵守。這兩點是定金協議成立的必備條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則另當別論。《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具體到房屋買賣關係中,購房合同是主合同,定金協議是從合同,現因口頭購房協議無效,只要定金協議中沒有關於合同效力的特殊約定,此定金協議也應無效。對於無效合同,我國《民法通則》第61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