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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支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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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支付的利息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稅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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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支付的利息是否受到保護


當事人也是受害人,支付利息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騙取受害人(或其他人)的信任,支付的利息與被騙的數額差距極大,一般是不用追繳的。如果要返還受害人集資款,可以扣除其所得利息部分。

雖然《借貸解釋》第六條對民間借貸中合法的利息應予以保護作了規定,但因民間借貸與刑事詐騙犯罪之間存在著本質區別,在處理民事案件中所適用的上述規定並不當然適用於刑事案件的處理。筆者認為,刑事詐騙案件中被害人的任何利息均不能得到法律保護,這主要是因為民事債權人和刑事被害人在各自案件中所應承擔的法律風險不盡相同。

而對於刑事被害人而言,其往往為貪圖高息而草率信任被告人,不太去關注被告人是否是熟人,也不關注其信用度和資金的真實用途,而是在被告人所提供的虛假擔保、高額利息或回報等的引誘下,未多加思索地將其款項付給對方,他們最終就應當對其因貪圖高息而草率借款的行為承擔任何利息均不能得到保障的較高風險,這才能充分體現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