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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被害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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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被害人的權利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稅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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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權利有哪些

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只能代理行使法律賦予被害人全部或部分的訴訟權利。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主要有:

(1)在起訴階段,有權向檢察人員反映對案件的意見。對不起訴的決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在法庭上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證人、鑑定人發問。對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讀的物證、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可以發表意見。

(3)被害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訶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

(4)有權參加法庭辯論。

(5)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6)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被害人的這些訴訟權利,也就是被害人的代理人的代理範圍。每個案件的具體代理範圍,要以委託代理協議中的規定為依據,可以全權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

刑事訴訟案件中被害人認為審判機關做出的司法判決有誤,或者對法律適用不準確時,可以向檢察院提請抗訴。需要注意的是,抗訴的決定是由檢察機關做出的,檢察機關在對相關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進行重新審查後,如果認定法律適用有誤的,可以向審判機關提起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