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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生父母把孩子送人算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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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生父母把孩子送人算違法嗎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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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生父母把孩子送人算違法嗎

由生父母送養子女的,除了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這個前提條件外,收養法還規定了如下限制:
(1)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包括須經已離婚的原配偶同意);一方不明或查詢不到時,可單方送養(如果生父母雙方確有困難無力撫養子女,而其中一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法準確徵得其意願的,也應當允許另一方單方送養)。
(2)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這是因為孫子女、外孫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血緣關係近,而且生活感情聯絡密切,收養後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成長。生父母確有特殊困難難以撫養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由符合條件的收養人收養。但此並非送人。
《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詢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詢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