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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後不續簽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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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後不續簽賠償金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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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續簽應付賠償金


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應該給經濟補償

除非是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是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以降低待遇的情況要求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拒絕續簽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也要給經濟補償。

這個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具體的我不多說了,你自己去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那麼一年合同自然到期的解僱和合同中途解僱(例如兩年合同一年到了解僱)兩者對公司來說,經濟損失是一樣的?這個得看用人單位是以什麼理由辭退你的了,如果是無緣無故的辭退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如果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按照經濟補償的兩倍支付給你。這個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