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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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