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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之債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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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之債是什麼意思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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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之債是什麼意思

選擇之債是指債的關係成立時有數個標的,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有權從數個標的中選擇其一而為給付的債。

雙方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可以以支付金錢或者提供勞務的方式履行。

選擇之債相關法學著作債務,再如對商品實行三包制度,當出售商品質量不合格時,買受人與出賣人間就發生選擇之債,或修理和或更換、或退貨,當事人必須從中選擇一種履行。物或者行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債務履行期限與時間、地點、標的物的數量等,在選擇之債裡均可用於選擇。

根據債的履行是否可以選擇,債可分為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

簡單之債又稱單純之債,是指債的履行標的只有一種,當事人只能按照該種標的履行的債。

選擇之債是指債的履行標的有數種,當事人須從中選擇一種來履行的債。

區分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的意義在於,選擇之債的當事人須於數種給付中選定一種履行,而簡單之債不發生選擇。選擇之債給付的選定亦即選擇之債的特定。

選擇之債的特定方法有二,一是選擇二是履行不能。

選擇是一種權利,其性質為形成權,因其行使,選擇之債也就成為簡單之債。選擇權的歸屬依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而定,或歸於債權人,或歸於債務人,或歸於第三人,均無不可。但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亦無明確約定時,選擇權應歸於債務人一方享有。

將債分為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的法律意義主要表現在

1、簡單之債的標的是特定的一種,比較簡單、明確,當事人不容易發生歧義而選擇之債的標的有數個,只有在有選擇權的一方行使選擇權後才能特定,相對簡單之債而言,選擇之債比較複雜,也容易產生糾紛

2、簡單之債的標的一旦無法履行,即為履行不能,產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後果而選擇之債的某一標的發生履行不能時,當事人可在其他標的中擇一履行,只有在所有的標的均發生履行不能時,才發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後果。

給付的選擇,是指當事人就選擇之債的數種給付中選擇一種履行的意思表示。選擇是一種權利,其性質為形成權,因其行使,選擇之債也就成為簡單之債。選擇權的歸屬依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而定,或歸於債權人,或歸於債務人,或歸於第三人,均無不可。但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也無明確約定時,選擇權應歸債務人一方享有。債權人或債務人有選擇權的,其選擇權的行使應向他方以意思表示為之,自選擇的意思到達對方發生效力,而無須對方承諾。第三人有選擇權的,其選擇權的行使應向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為之,自選擇的意思表示到達最後一方時生效。履行不能的特定方法,是指選擇之債的數種給付只有一種可以履行而其他均發生履行不能時,則當事人並無選擇的餘地,只能按可以履行的標的履行。此時,選擇之債也就成為簡單之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