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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7天內 | 律師會見當事人會有次數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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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7天內,律師會見當事人會有次數限制嗎
刑事拘留37天內,律師會見當事人會有次數限制嗎
並不是所有的刑事拘留必須滿37天,如果認為刑事拘留必須滿37天就是一個錯誤的認識,37天是在特殊情況下,是延長了公安機關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而形成的。
刑事訴訟法規定,特殊情況下公安機關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最長期限是30日,這是最長的期限而不是必須拘留滿30日。因為特殊情況,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的最長期限30日,人民檢察院作出審查批准意見的最長期限是7日,這樣就產生了37天的概念。
刑事拘留37天后分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種情況是無罪或證據不足的情形,即沒有證據證實或證據不足以證實其所涉的罪行的,應當作無罪釋放。
第三種情況是罪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該處以行政拘留。
第四種情況是沒有逮捕必要或者證據不足,需要繼續偵查的,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