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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居期間財產處理方法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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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居期間財產處理方法的法條
關於同居期間財產處理方法的法條
1、未按民法典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2、男女之間未婚同居的,即使按照當地的習俗辦理了結婚儀式,但由於沒有按照國家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樣的關係也不能認定為夫妻關係。因此要是    同居中的一方死亡的話,由於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夫妻關係,因此另一方一般情況下是不能繼承其遺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