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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予抗訴是否可以再請求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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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予抗訴是否可以再請求複議
檢察院不予抗訴是否可以再請求複議
駁回抗訴能申請複議。行政複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許可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由複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抗訴分為依上訴程式和依審判監督程式兩種提出方式。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同級人民檢察院可在抗訴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可依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依法再審。再審時,人民檢察院應派員出庭。
    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能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