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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執行期間發現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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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執行期間發現漏罪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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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期間發現漏罪應該怎麼辦

監外執行期間發現漏罪應該將這個漏罪的,具體的請把方面的案件材料都移送給人民檢察院來進行處理,然後再由法院進行,判決處罰,然後再進行一個數罪並罰,畢竟這樣的一種立法本意是必須要得到遵守的,不可能是對原來的罪行不管不問。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立法本意分析,此處的執行機關應包括監獄和公安機關,如果罪犯是在監獄內犯新罪的,其罪行理應由監獄負責偵查,如果是公安機關在偵查其他案件過程中發現漏罪的,則應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

但問題的關鍵是,由上述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後如何處理,卻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一個疏漏,給司法實踐造成了一定困惑,有待於規範和完善。

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如果已經在監獄服刑的罪犯被公安機關發現漏罪的情形,檢察機關應如何處理呢?這主要取決於公安機關的處理方式,具體而言,有兩種處理方式:

其一是由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然後再審查起訴。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提請批准逮捕。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有考核指標的壓力,公安機關的部分幹警認為在查實有犯罪事實存在,並且有初步證據證實該犯罪事實是被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所為時,就可以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所以,對發現罪犯在服刑期間有漏罪或新罪的情形下,有的公安機關將此類案件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逮捕構成三要件的規定,此類罪犯已經被羈押在看管場所之內,已無社會危害性可言,即使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且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仍只能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