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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法定代表人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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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法定代表人承擔刑事責任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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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責任主要體現在民事責任方面,比如,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典型的案例如: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產生的賠償責任。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當然,法定代表人也可能因單位犯罪而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