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對行政賠償決定書不服

法律 閱讀(2.78W)
對行政賠償決定書不服
如果對行政賠償決定書不服該怎麼辦?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的若干意見(試行)》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對行政賠償決定書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賠償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無論賠償義務機關在什麼時間作出賠償規定,起訴期限的起算點均為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之日,期限為3個月。 為了充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訴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4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未告知賠償請求人的訴權或者起訴期限,致使賠償請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賠償請求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逾期的期間自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書之日起不得超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