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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公證遺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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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公證遺囑手續
公證遺囑需要哪些手續

1、立遺囑人提出申請


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申請遺囑公證要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表的內容包括: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此外,立遺囑人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2、公證處受理


公證人員需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對所要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等內容。


公證人員認為立遺囑人的申請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發給受理通知單,並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減免申請。


3、遺囑的審查


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公證員辦理遺囑公證應當遵守迴避程式。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立遺囑人在公證員面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表述遺囑內容,公證人制作出書面材料,經立遺囑人確認無誤後,由在場的公證員和立遺囑人簽名,並註明設立遺囑的年、月、日。


4、批准出證


公證人員經審查,認為可以出具公證書的,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後,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審批合格後,公證處按司法部規定或批准的格式製作公證書,並不得塗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


5、公證書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領取公證書


遺囑公證書由立遺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傳送。如果由公證處傳送的,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的編號。


對於公證遺囑,必須要通過公證的方式訂立,否則的話直接導致該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除此之外的其他遺囑,按照相關規定訂立了之後,並不要求必須進行公證,這也不會對遺囑的效力產生什麼影響。然而辦理公證遺囑,一方面需要先搞清楚要準備什麼材料,另一方面自然也要對辦理了手續有一定的瞭解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