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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遺囑公證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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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遺囑公證的手續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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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遺囑公證的手續

 1、立遺囑人提出申請
  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申請遺囑公證要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表的內容包括: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此外,立遺囑人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