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辦理宣告公證書的材料是什麼
申請人在涉外的民事活動中,為主張權利、放棄權利或承擔義務而發表宣告,一般要求辦理宣告書公證。
申請辦理宣告書公證應提交如下證件: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薄或其他身份證明。
2、宣告人草擬的宣告書。
3、與宣告書內容有關的材料,如放棄財產權利宣告應提交其享有該項財產權利的證明。
4、如為法人(企業)申辦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5、個人放棄繼承權的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