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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被告財產舉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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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被告財產舉證義務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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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被告怎麼舉證



    民事案件除有特殊規定外,一般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



    “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但僅僅是一般性原則,並不能適用於所有案件,因此,才有舉證責任倒置和法院調查取證等制度的補充。我國設定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訴訟的公平、公正和效率,最大限度的讓法律事實符合客觀事實。因此,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應根據其特點和規律分配舉證責任,這不僅更有利於查明案件的事實,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同時,也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並符合民事案件“優勢證據”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