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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被告舉證怎麼舉證是有利的?

證據調查 閱讀(2.28W)

一、民事訴訟被告舉證怎麼舉證是有利的?

民事訴訟被告舉證怎麼舉證是有利的?

在民事訴訟當中,作為被告可以舉證的方式,有通過採取反駁證據的方式或者是反向證明的方式,或者是新的證據方式來對原告的主張進行反駁。而證據的形式也是多種多樣的,比如說可以是書證的形式,物證的形式,或者是證人證言的形式的。

民事訴訟活動中被告方需要按照人民法院的舉證通知書舉證,在舉證通知書中寫清楚了舉證的要求,舉證期限,逾期舉證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不過根據最高法的相關規定,民事案件中的舉證期限是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的,但應該經過法院的准許。民事訴訟法被告證據是可以提新的證據,也可以反駁證據和反證原告。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首次明確肯定了民事舉證責任具有行為責任與結果責任雙重含義,彌補了民事訴訟法第64條只規定行為責任之不足,因而深具理論和實際意義。

二、被告的舉證負擔的特徵

(一)被告的舉證負擔是為了避免敗訴危險,而向法院提供證據的責任

這一點與證明責任(又稱為“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不同。證明責任由具體法預置,是指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構成要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時,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因法院不適用以該事實存在為構成要件的法律而產生的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後果。

(二)被告的舉證負擔是被告向法院提供反證、反駁證據或新的本證時,應該舉證到何種程度,才能避免原告勝訴的一種負擔

這一點又與主張責任又有所區別。主張責任(又稱“主張負擔”)是指當事人對於自己沒有主張的要件事實,因法院不適用以該要件事實存在為構成要件的法律而承擔的訴訟上的不利益。民事訴訟設定主張責任的理由是為了貫徹辯論主義第一主題,即對當事人沒有在辯論中主張的事實,法院不得在判決中加以認定。

在民事訴訟的案件當中,作為被告是可以採取反駁證據的方式,反正核心的本證這三種不同的方式來對原告的主張進行反駁。被告舉證所負擔的是需要向法院來提供相應證據的責任來證明自己的觀點,從而防止自己敗訴,也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訴訟權益以及民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