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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量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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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量刑建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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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自偵工作如何適應

(一)偵查是指刑事訴訟中的檢察院、公安等機關為了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採用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一般從立案開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訴的決定時止。  (二)人民檢察院的偵查許可權t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偵查過程中,如果發現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61條第4項、第5項規定的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有權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t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t  (3)為了提高偵查工作的效率,防止以拘代偵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4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4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t (三)偵查終結後的處理(1)《刑事訴訟法》第13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可見,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案件分別有三種不同的處理方式:提起公訴、不起訴和撤銷案件。t  (2)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34條、第235條、第23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對於符合提起公訴或不起訴條件的案件,由偵查部門製作《起訴意見書》或《不起訴意見書》,連同其他案卷材料一併移送審查起訴部門,由審查起訴部門進行審查,再根據審查起訴的程式,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如果偵查終結,應當撤銷案件的,偵查部門應當製作《撤銷案件意見書》,報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後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的決定,應當分別送達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應當送達犯罪嫌疑人原所在單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應當製作決定釋放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依法釋放。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