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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證罪立案檢察機關還是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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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證罪立案檢察機關還是公安機關?

我們生活中如果遇到打官司的時候,證人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有的時候證人也會受到各種利益的誘惑,驅使著他做假證。這種情況就屬於妨害作證罪。我們對於妨害作證罪還是有一定的瞭解的,那麼妨害作證罪立案檢察機關還是公安機關呢?

(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刑事案件應當一律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律另有規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經過偵查的自訴案件;

(2)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3)由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4)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

(5)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貪汙賄賂犯罪。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稱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後即進入審理階段,而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也不需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刑法條文]

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三款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相關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 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對於妨害作證罪立案檢察機關還是公安機關這個問題答案是不一定,有的時候是國家監察機關有的時候是公安機關。只要是法律之中沒有相應的規定就是由公安機關來立案,如果法律之中有所規定就是國家監察機關來立案。如果我們遇到了相似的問題一定要查閱相關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