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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不須當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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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不須當庭裁決
勞動仲裁開庭會當庭裁決嗎

1、仲裁的裁決書不是當庭做出的。要經過合議,起草,核稿,簽發才能做出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2、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二)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併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五)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六)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