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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可以抵銷的債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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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可以抵銷的債券有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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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可以抵銷的債券有

《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除依據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能抵消的債權外,都是可以抵消的。

法律規定或按照合同性質不能抵消的債權如下:

(1)基於身份關係而發生的財產權,例如扶養請求權,夫妻財產的約定權等;

(2)因人身權被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3)禁止讓與的權利,例如救濟金請求權;

(4)禁止扣押的權利,例如維持生存所需的勞動收入請求權;

(5)權利的某項權能,例如債務人未出租房屋,債權人不得代位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