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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不領證算結婚麼?

結婚 閱讀(2.4W)

一、最新婚姻法不領證算結婚麼?

婚姻法不領證算結婚麼?

我國《民法典》已經正式生效,《婚姻法》已經廢止,相關規定按照《民法典》中的法律法規執行。

不算。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結婚登記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式,只要是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取得了結婚證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護。無論當事人是否舉行了婚禮,也無論當事人是否同居,他們之間的夫妻關係已經存在了,要解除這種關係,就必須履行離婚手續。而且一旦他們之間出現任何糾紛,都要以夫妻的身份關係來處理問題。

如果沒有進行結婚登記手續,即使雙方都認為相互之間是夫妻關係,包括已經舉行了婚禮、兩人已經同居、財產共享,這些都不為法律所認可,當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對夫妻關係的保護。因此,如果當事人只是舉行了傳統的結婚儀式,辦了酒席,但仍未成立合法的婚姻關係,應當補辦結婚登記手續。

二、結婚登記的具體程式

1、申請

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照片、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還應持離婚證件。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還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單位證明必須認真審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還可以作必要的調查或指定專案進行醫學上的鑑定,以便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全面審查瞭解,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也應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有不少不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在老家辦理結婚酒席,但實際上沒有領證,這樣的情況不能認定為合法的婚姻關係,而是屬於非法同居或事實婚姻。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屬於我國規定的結婚形式要件,而不領證,當然也就不能成為合法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