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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詳細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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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詳細程式
破產重整的法律程式詳細內容

1、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2、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並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並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3、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4、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後,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5、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見《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 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破產。(破產法79條)


破產清算股權轉讓可以嗎?


從理論上講以及目前法律規定,破產後,公司不能開展經營活動,但不妨害股東轉讓股權,但從實際情況看,已經破產的公司,多數是最終登出的,重整的可能性不大,股權已經沒有價值,股權轉讓沒有意義,除非有特定的目的。


一、股東會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二、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三、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四、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五、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六、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這方面事務國家的相關法律和相關機關都是不允許的。特殊申請得到批准的除外,因為這類企業即將退出市場,沒有繼續從事市場經營的資格了,其股權和相關的權益沒有什麼實質性的價值了,國家為防範高管脫逃責任所以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