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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對價股權轉讓合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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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對價股權轉讓合同法律效力
零對價轉讓股權稅費的規定有哪些

一、零對價轉讓股權稅費


目前我們國家稅收政策是依法收稅,法無規定的一律不徵稅。


根據稅收規定:


1、有價證券轉讓,應繳納稅種主要有:契稅、營業稅、所得稅。


2、股權收益根據稅法規定,按照收益額的20%收稅,股權轉讓中沒有收益的轉讓,不收稅。


3、零對價轉讓股權,屬於沒有收益的管權轉讓,法定不收所得稅。


4、根據稅法規定,凡是轉讓都應繳納契稅和營業稅,這是必須。


從理論上講,股權轉讓的價格應是股權轉讓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零轉讓不為法律所禁止。事實上,股權零轉讓越來越多的被運用在企業股權重組中,


選擇股權零轉讓通常基於以下理由:


1、轉讓雙方為關聯方,股權轉讓的目的主要為重塑股權架構;


2、避免關聯方的資金往來;


3、應用於員工激勵,將部分獎勵股權轉讓給主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4、股權置換,有時股權置換主體不對等,不能直接採用股權置換,可採用兩次股權零轉讓或象徵性價格轉讓實現。


股權零轉讓在稅收上不同於一般的股權轉讓。對於營業稅,根據國稅函[2002]165號規定:“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不應徵收營業稅”。對於所得稅,由於股權零轉讓的轉讓方沒有股權轉讓收益,因此不繳納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企業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而對於股權零轉讓的受讓方,股權轉讓價格與受讓股權資產之間有一定的股權投資差額,此差額按照一定年限攤銷,並且由於投資應在投資收益實現後再交稅,因此不必繳納所得稅。


二、零對價股權轉讓是否繳納印花稅


隨著經濟發展,股權轉讓近年來成為企業資本和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也成為很多企業稅收籌劃的重點。如何對股權轉讓進行適當的稅收規劃,越來越受到財務人員的關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稅範圍包括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按合同載明的股權轉讓金額的0.05%計算繳納印花稅。股權轉讓合同作為印花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的產權轉移之一,需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財產所有權認繳而未實際出資,且公司淨資產低於認繳的註冊資本的情況下,股權轉讓時是應按照約定的轉讓價格還是認繳的註冊資本額繳納印花稅是稅企爭議的焦點。


通過對上述文章的閱讀,相信對零對價轉讓股權稅費規定和零對價股權轉讓是否繳納印花稅等問題有了一定的瞭解和認識了。轉讓股權成為了企業資源優化配置和產權流動的重要形式,也是稅收的重點。我國的稅收都是依法收稅的,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