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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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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程式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檢察院逮捕後的程式

檢察院逮捕以後,一般公安還有兩個月的偵查期限,偵查期滿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在一個至一個半月提起公訴,如果認為證據不足的退回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最多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公訴到法院一般二至三個月內審結案件